1. 无责代位求偿的基本概念:在对方全责时,己方保险公司先赔付己方,再向对方追偿,这是为保障被保险人权益,与保费调整一般无直接关联。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关于不当行为导致保费调整:若理赔中发现被保险人有故意或欺诈行为而进行无责代位求偿,保险公司可能根据规定调整被保险人信用记录或保费,以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稳定。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