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离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2. 特殊情况:在军人离婚案件中,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