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受伤 2 个月后可做伤势鉴定,这是因为此时大部分伤势相对稳定,能较准确反映受伤实际情况,有利于得出客观公正结果,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 具体是否能进行伤势鉴定需结合受伤具体部位、伤势复杂程度及医疗机构诊断情况等综合判断。比如某些特殊部位的伤势可能恢复较慢,伤势复杂程度高的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稳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不同部位和程度的损伤有不同的鉴定时间要求。
3. 若存在伤势仍在发展变化的特殊情况,可能需适当延长鉴定时间,应及时与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联系了解其具体要求和流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鉴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