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若一方因自身过错产生债务,首先需明确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情况。若未用于家庭相关事宜,通常可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比如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巨额债务,明显与家庭生活无关,此债务就不应由另一方分担。因为在法律上,只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的债务,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
2. 具体而言,若能证明债务确实未用于家庭,而是用于个人的不良嗜好或非法活动等,那么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例如,一方瞒着另一方去赌博,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子女教育、家庭建设等共同生活方面,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属于个人行为,应由举债方自己负责偿还,另一方无需承担。
3. 同时,在判断债务性质时,还需考虑相关证据。比如,若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只是举债方个人的行为,那么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