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未成年人嬉闹受伤的情况,当嬉闹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其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监护人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确保他们的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果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一名未成年人不慎将另一名未成年人推倒受伤,此时受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推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若嬉闹过程中一方或多方未成年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受伤,那么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一方故意推搡致对方受伤,这种故意行为明显违反了注意义务,除其监护人需负责外,该未成年人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责任。这体现了对故意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总之,在处理未成年人嬉闹受伤的案件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判断各方的责任。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能力、行为动机等因素,以及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等情况,以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