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刑事责任的豁免意即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对涉案当事人作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
然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通常意味着相关责任人可能需承担诸如监禁等严厉惩处措施。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若出现以下特定状况,则有可能得以豁免刑事责任:
首先,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有限,依据法律无法认定为犯罪的情况。在此类情境之下,必须区分“情节显著轻微”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前者所涉事实并未被法律视为犯罪行为,而后者则已构成犯罪。
其次,若犯罪行为经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亦可阻却刑事责任的追究。此类状况的具体含义是,当案件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时,将不再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责。
再者,若犯罪分子获得特赦令,则可免除刑罚,从而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特赦令的颁发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同时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最后,依照刑法规定应由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的犯罪案件,如若受害人未提出或撤销诉讼请求,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不予追究。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则其专属的刑事责任亦随之消失,无需再行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样可以豁免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哪些行为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者若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表示异议,则应当依照专门的机制进行申诉。
此外,如行为者对于行政机关在民事纠纷中所采取的调解措施或其他类型的处理方式存在疑虑,那么他们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依法申请仲裁或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寻求解决方案。
以上皆为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可涉及的事项。《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哪些行为不得假释
假释制度是针对那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其服满一定刑期后,由于其遵守狱中纪律并积极接受相应的教育与改造,取得了显著的悔过表现且不再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因而可以依据特定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法律举措。通常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形下不得适用假释:首先,对于累犯以及因蓄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暴力型犯罪活动而被宣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均不得适用假释。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即便满足上述假释条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即由执行机构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申请建议书,然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
豁免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此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可豁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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