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在没离婚期间借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像家庭日常开销(例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共同经营的生意(比如夫妻一起开店、投资项目等),这种情况下,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
(二)要是借款是一方单独用于自己的非家庭相关事务,例如个人参与赌博活动、进行个人不合理消费(如购买明显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奢侈品且非用于家庭生活等),而且出借人也清楚这笔借款是用于个人事务,也就是知晓是个人债务时,那么这笔借款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借款的这一方单独偿还。
(三)要是借款是为了家庭利益,但是另一方并不知情,这种情形可能要依据具体的证据来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比如借款是为了给孩子交学费,虽然另一方不知情,但从实际用途看是为了家庭利益,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用于家庭利益,就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关键在于借款的用途以及出借时各方的认知情况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