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在涉外离婚起诉中原告需要到场。因为离婚诉讼关乎当事人身份关系这一重大事项,所以原则上原告应亲自参与诉讼,以确保自身真实意愿的表达和相关事项的妥善处理。
(二)特殊情形下,若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亲自到场,像身患重病无法出行或者身处特殊环境无法回国等情况,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参与诉讼。不过,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双方争议焦点、证据的充分性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准许这种特殊参与方式。
(三)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和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在涉外离婚起诉时,要充分考虑相关国际条约、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等因素。比如有些国际条约可能对涉外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参与方式有特别规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可能涉及到文书送达、证据认可等方面的内容,这些都可能影响到诉讼的进程和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