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观察伤者治疗进程,若伤情基本稳定仍以不合理理由拒出院,如超出正常康复时间仍住院且无医学必要,可认定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伤者已无需继续住院治疗却故意不出院,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应承担相应责任。
2、查看伤者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以不出院要挟让他人承担不合理费用,可能暗示故意不出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伤者故意不出院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应承担违约责任。
3、调查伤者行为表现,频繁更换病房、无理要求增加医疗项目等,可能反映故意拖延出院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无论伤者何种行为,都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若其行为故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