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的私人财产与公司资金应明确区分,各自用于不同的事务。法人的个人财产用于个人生活等方面,公司资金则专用于公司的经营等活动。
2、若出现法人将私人财产与公司资金混同的情况,如用于个人消费等,可能会使法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这种混同行为被视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