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后,债务承担方式需视清算财产情况而定。若清算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法定顺序清偿后债务履行完毕。如某公司清算后财产为 100 万元,债务总计 80 万元,经法定顺序清偿后,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若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普通债务,股东一般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但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某股东应出资 50 万元,实际出资 30 万元,公司清算后债务为 60 万元,清算财产为 40 万元,那么该股东需在 20 万元(50 - 30)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某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