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负责任命的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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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清算组负责任命的是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公司清算组负责任命的是谁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任命的是谁

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股东自行成立或者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指定任命。清算组要选出或由上级任命出一个人对整个清算工作负责。

公司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的原因以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公司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者。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流程是如何的

1、成立清算组。

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理债权、债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如何备案

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公司清算组负责任命的是谁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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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谁任命
清算组要选出或由上级任命出一个人对整个清算工作负责。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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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负责人和清算组负责人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财产、经营管理由总公司支配的组织机构,在性质上,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公司,分公司设立时也不用完全照搬公司设立的程序。
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只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在非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分公司只有企业责任人的原因如下: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是附属机构,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没有的法人资格,更没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的债务、税收等问题有总公司代为承担,分公司仅需每季度、年度提供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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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为逝去的生命负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核心提示
京沈高速公路上,一名因“内急”要下车的乘客,忽然动手与司机争抢方向盘,结果酿成翻车惨剧。在这场意外中,同为乘客的一名年轻母亲不幸身亡。但后来人们发现,肇事的乘客竟是一名精神病人,且毫无赔偿能力……
在丈夫眼里,妻子再平常不过的一次赴北京公出,却成了绝命之旅。事隔两年后的今年6月7日,当死者张女士的丈夫从市拿到事故赔偿的判决书时,他仍然觉得这一切还恍惚若梦———一个幸福的家庭从此破裂,11岁的孩子也永远失去了母亲;而“导演”这一切的竟然是一名精神病人……
乘客想“方便”抢方向盘酿惨剧
2004年3月15日,沈阳北方远征客运公司(简称客运公司)的一辆金龙大客车,载着44名乘客从北京出发开往沈阳。当车辆行驶到京沈高速公路37公里处时,所有乘客猛然惊呆——大客车一下冲断护栏翻入道边的深沟中。这场瞬间发生的惨剧,造成3名乘客当场死亡,41人受伤。这3名死者中,就包括年仅30多岁的女乘客张某——她被挤压在扭曲严重的大客车里,当场死亡。
然而,事故发生后,当公安部门在调查肇事原因时,才发现这场事故竟有着罕见的诱因。原来,事发当日中午12时30分,这辆大客车从北京准时发车。约50分钟后,车内一名男乘客走到司机身边声称要下车大便,要求停车。司机告诉对方,高速公路不准停车,得等开到前方的香河服务区才能停。
“用不了15分钟就能到,先回到自己的座位上等一下。”司机解释完后,客车仍保持100公里的时速继续前进。可是,没过三五分钟,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这名乘客突然上前抓住司机驾驶的方向盘向右打轮。在抢夺方向盘的瞬间,失控的大客车向右侧滑行并冲断10余米高速护栏,滑翻入道边深沟,酿成惨剧。
根据调查,北京警方迅速锁定拽方向盘的乘客董某。董某在这起车祸中也成了伤者。同时针对车祸,事故原因有了定论———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安全保卫总队出具报告:本次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董某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人。
谁该为意外死亡负责?
乘客董某为什么要抢方向盘?车祸给多少家庭带来了突如其来的打击?!死者张女士的儿子事后总问爸爸:“妈妈哪去了,怎么还不回来?”张女士的母亲一直在哭诉:“女儿,你不该这么早走啊!”“冤有头,债有主,乘客董某该为妻子的死亡负责。”当张女士的丈夫满怀悲痛,和车祸中其他受害人及家属找董某时,不可思议的事情再次呈现。
根据公安部门的报告,董某虽然为此次事故责任人,但经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董某进行医学诊断确定:乘客董某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动机是病理性的,对此丧失辨认能力。
竟然是一个精神病人肇事!死者张女士的丈夫获悉这一消息后根本无法接受,觉得这从头到尾简直就是场荒诞———董某是精神病人,意味他对亲手“导演”的这场惨剧将不用负刑事责任;并且董某身为农民,家庭困难,根本没有支付能力,也就无法进行民事赔偿。那么,谁来为妻子的死进行赔偿,以告慰其在天之灵?
“这事一定要有个说法”———冷静下来后,张女士的丈夫及亲属认为,张女士自乘上此客车时起,就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关系。依据合同,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张某安全送到沈阳。而客运公司未能完成义务,且发生张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张女士家属将沈阳北方远征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50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7万元。
客运公司提出4万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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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谁任命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清算组谁任命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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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清算组主要负责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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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清算组主要负责的职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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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员工由谁任命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清算组员工由谁任命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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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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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期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负责人的区分
[律师回复]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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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公司只有企业责任人的原因如下: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是附属机构,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没有的法人资格,更没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的债务、税收等问题有总公司代为承担,分公司仅需每季度、年度提供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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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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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只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在非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分公司只有企业责任人的原因如下: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是附属机构,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没有的法人资格,更没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的债务、税收等问题有总公司代为承担,分公司仅需每季度、年度提供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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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由谁组织进行公司清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破产后由谁组织进行公司清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破产后由谁组织进行公司清算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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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有哪些组成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小组的职责 清算组织是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的一种临时性机构。根据《条例》规定,清算组织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管与维护 确定拟注销单位的留守人员;接收拟注销单位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等;保管好所接收的财物;处理拟注销单位职工有关事宜;以清算组织名义继续进行必要活动,包括履行拟注销单位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或予以解除等等。 (二)资产清理、计算与分配 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核实拟注销单位申报的债务;清收拟注销单位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审计;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 (三)其他工作 负责有关内勤工作;适时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监督;对被整体接收的事业单位,与接收方办理有关的交接手续。 清算组织以自身名义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在完成规定的工作后,宣布撤销。 清算组织向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在清算中,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组织的决定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清算组织的组成由主管部门商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决定,视需要其成员可以从审计、国有资产、税务、土管、银行,、中介服务组织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长由审批机关商举办单位指定,主持与协调清算组织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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