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鉴定程序有瑕疵的情况,要仔细区分瑕疵的性质。如果只是形式上的瑕疵,比如文件填写不规范等,且未对鉴定过程和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可以通过补正等方式来完善。例如,让鉴定机构对填写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更正,只要更正后不影响鉴定的本质,鉴定结论仍有可能被采纳。相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标准等内容。
2、若瑕疵较为严重,像导致鉴定过程不合法,比如鉴定人员未依法回避等,或者鉴定依据不充分,如依据的样本不具有代表性等,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不被法院采信。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原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中对重新鉴定的条件等有明确规定。
3、在处理鉴定程序瑕疵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与相关鉴定机构、法院等进行沟通协调。要向他们详细提供瑕疵情况及相关证据,以便他们能够准确判断并作出合理的处理。这样做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