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人身损害赔偿中:
1. 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需保留好相关的医疗票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所有与治疗伤病相关的费用凭证。
2. 误工费:如果受害人有实际误工损失,需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和误工时间证明。对于70岁老人,若仍有劳动能力且有实际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劳动能力较弱或无实际收入,误工费可能较少或无。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是雇佣护工,按照护工的市场收费标准计算;如果是家属护理,可按照家属因护理而减少的收入计算。
4. 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需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
7. 残疾赔偿金:对于70岁老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十年计算,再乘以伤残系数(九级伤残系数为2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在工伤赔偿领域: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