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公告送达时,要明确公告期是6个月,这是法定的送达期间,在此期间要等待相关程序的进行。
(二)当公告送达期满后,不能认为就直接离婚了。它仅仅表明送达程序完成,后续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展开审理。比如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等实体性问题,这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
(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定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像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四)所以,仅公告送达完成,无法确定具体的离婚时间,还得关注法院后续的审理进度以及对案件的最终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