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计算,保留好所有的医疗票据和相关凭证,以便日后索赔时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误工费:若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计算,误工时间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律依据:
同上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4、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提供相关的交通票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