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需根据实际治疗所花费的金额来确定,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2、误工费:按照受伤前的平均工资计算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需提供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等材料。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一般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例如,若伤残等级为十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 万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则残疾赔偿金为 30000×20×0.1 = 60000 元(十级伤残系数为 0.1)。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