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分立时,若分立后各公司仍存续且独立承担责任,一般无需清算,只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分立手续,如签订分立协议、通知债权人等。例如,某公司分立为 A 公司和 B 公司,两公司均继续存在并独立运营,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若分立导致原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新设立的公司重新开始经营活动,就需要进行清算。清算主要包括对公司财产的清理、变现,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比如,某公司分立后原公司不复存在,新成立了 C 公司开始新的经营,此时就需要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