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诉讼中,被害方的谅解虽为酌定从轻情节,但即便无谅解,司法机关仍依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量刑。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加害方应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等,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3、若加害方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当被害方坚决不谅解且不要赔偿时,加害方可委托律师向司法机关说明自身悔罪态度等,争取相对较轻处罚。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会综合各种因素考量,确保量刑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