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产生且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比如婚前一方借款用于自身个人消费,像购买个人专属的奢侈品、支付个人的培训费用等,只要这些消费没有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婚前个人债务。
(二)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钱给没有法定抚养关系的远房亲戚用于其生意投资等,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
(三)一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其收入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相应债务为个人债务。例如一方自己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公司,公司的盈利都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再投资,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像支付家庭水电费、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等,那么该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
(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所有时,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例如遗嘱明确表明某套房产只归妻子一方所有,而因接受该房产可能产生的相关债务,比如需要偿还的房产相关税费等,就属于妻子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