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取现金不一定构成转移财产,若用于正常生活消费或合理经营支出则不认定为转移财产,如用于购买日常用品、支付员工工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债务到期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大量取现且有隐匿、挥霍等行为可能被视为转移财产,如取现后立即将现金藏匿起来或用于奢侈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 判断是否构成转移财产需综合考虑取款的时间、用途、后续行为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凭取款这一行为就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判断转移财产行为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以某一行为或事件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