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费计算:通常依据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 6 个月。例如某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那么丧葬费就是 5000×6 = 30000 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死亡赔偿金计算:若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40000 元,死者 70 岁,未满 80 岁,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 40000×20 = 800000 元;若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假设为 20000 元,同样未满 80 岁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 20000×20 = 400000 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被扶养人有一人,每年需要生活费 12000 元,扶养年限为 10 年,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12000×10 = 120000 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