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像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这类,明确是在结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具有独立性,不会因为结婚时间长了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将这些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其属性就会按照约定改变。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比如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这是对受到伤害一方的补偿,是用于弥补其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所以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这部分财产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改变其属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例如遗嘱明确表明某房产由夫或妻一方继承,那么这个房产就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该财产保持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不过夫妻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来改变它的归属。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像男士的专用剃须刀等,是仅供一方使用且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物品,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改变其属性则另当别论。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判定。这些财产在婚姻关系中也是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约定改变其属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