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如下:
1、对于医疗费,实际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都应得到赔偿,如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要妥善保存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凭证,以便在主张赔偿时提供有力证据。
2、误工费方面,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应予以赔偿。必须提供误工证明,像工资单、劳动合同等,以此清晰证明收入情况以及误工的具体时间。
3、护理费,可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或护工费用来计算赔偿金额,同样要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或护工费用发票。
4、营养费,需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依据医生建议的营养补充费用进行主张,提供医生的诊断证明即可。
5、交通费,是就医及处理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要保留好交通费用发票。
6、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主张,但需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是否符合赔偿条件。在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时,应明确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