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如果怀疑自己所得疾病是职业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一般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诊断时需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资料。经专业诊断、鉴定后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多个方面,比如医疗费会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会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若构成伤残,还会根据伤残等级发放相应的伤残补助金等。
(二)疾病不属于职业病且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
如果经判断所得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并且职工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可以按照医保政策报销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流程和比例等要遵循当地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若职工因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并且单位要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的情况
若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那么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也就是职工本应通过医保报销的那部分医疗费用,需要由单位来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因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