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三金首饰属于彩礼性质,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受彩礼的一方需要退还三金首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三金首饰作为彩礼的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退还。比如,男女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男方给了女方三金首饰作为彩礼,但之后双方并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分手时女方就应当把三金首饰退还给男方。
(二)若三金首饰是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并且没有附加条件,比如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那么这属于一般性赠与。一旦赠与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受赠方了,所以分手时不需要退还。例如,男方在某个特殊节日,单纯为了表达对女方的爱意,送了女方三金首饰,没有提及结婚等相关事宜,后来两人分手,女方就无需退还三金首饰。
(三)要是双方对三金首饰的性质有约定,例如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为借款等特殊性质,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比如,双方签订了协议,明确说明男方给女方的三金首饰是借款,那么分手时女方就应当按照借款的相关约定来处理三金首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彩礼性质的财物,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情况下,收受方应当返还,以体现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