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调解书的性质和效力:
法院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形成的文书。它具有确定力,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调解书得以明确和固定;具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都要受调解书内容的约束,需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还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银行对调解书的一般认可:
在正常情况下,银行认可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书中涉及与银行相关的权益处分,比如偿还银行债务的方式、时间等内容,银行应当尊重调解书的内容,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来处理相关事务。
(三)银行对调解书效力提出挑战的特殊情形:
在个别特殊情形下,银行若有合理怀疑调解书存在违法违规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况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调解书的效力提出挑战,例如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通常法院调解书在正常情况下是被银行认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