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夫妻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时:
若有明确的借款协议,清晰写明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相关事项,同时有转账记录等能表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以及款项已经实际交付,这种情况下一方起诉另一方民间借贷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形下,出借方可以依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因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并不影响符合构成要件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当所谓“借款”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内部流转且无明确借贷合意时:
比如一方只是将家庭共有财产用于日常开销或者家庭共同事务,事后又主张这是借款,法院通常不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因为这种情况缺乏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要素,即明确的借贷合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表明,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有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等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