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合伙开的餐馆是普通合伙形式,法人需对餐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债务与自己个人无关。例如,法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将个人财产与餐馆财产混同,且能明确区分债务是餐馆经营产生的还是个人行为导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若餐馆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人已履行合规出资义务等,一般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餐馆债务承担责任,超出出资部分通常不会让法人个人财产受牵连。比如,法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在餐馆债务发生时,仅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会波及个人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