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欠债不还通常重点在于追讨欠款本金及利息等款项,一般不直接主张误工费,因为单纯欠债不还行为通常不会直接引发债权人误工。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若追债过程中产生了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且是为实现债权必然支出的,起诉时可一并主张。例如在异地追债时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3、对于误工费,一般只有因追债耽误债权人自身工作并产生实际误工损失,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在诉讼中请求赔偿,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债权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