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无过错原则下,对于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等特殊侵权情形,即便行为人无过错,只要其行为致他人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工厂因排污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即使工厂在排污过程中没有过错,也需对农田受损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可不承担责任。比如,某人明知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仍故意使用并受伤,此时行为人无需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要是损害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地震导致建筑物倒塌压坏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