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财物罪通常被归类为公诉案件,无需通过自诉来处理。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着明确的界定,即故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毁灭或者损坏,当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时,便构成此罪。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他们会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之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在某些情况下,证据确实很难由公权力机关去收集,而被害人自身却掌握着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也满足自诉案件的相关要求。此时,被害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的。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况相对较为特殊,在实际中,绝大多数的毁坏财物案件还是会按照公诉程序来进行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私财物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