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被认定为诈骗共犯,然而却对犯罪行为并不知晓,这其中就牵扯到是否具备主观故意这一极为关键的问题。在刑法的范畴里,要构成共犯,通常要求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倘若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表明,此人确实对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毫不知情,就像他未曾参与任何策划活动,对于诈骗的手段以及目的也完全不了解等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他或许就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要是存在本应知道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意识到的情况,也就是存在过失,一般来讲也不能构成诈骗共犯,不过可能会涉及到其他方面的责任,像民事赔偿责任等。
具体的判定工作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证据情况来进行,比如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他所处的环境氛围,以及他正常的认知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然后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精准的认定。这样才能确保在法律的框架下,对每一个案件都能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既不冤枉无辜之人,也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