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开设赌场罪的证据进行审查时,主要有以下这些要点:
一、主体证据方面要着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像身份证这类直接能表明年龄等信息的证件自然是关键,同时户籍证明也能从更全面的角度来证实其身份及年龄等情况,这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适格的基础。只有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后续对其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才有依据。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其一,场所证据。通过租赁合同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赌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房产证明能进一步证实该场所的合法性或非法性,而现场勘查笔录则能详细记录赌场的实际位置、布局等情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有力地证明了赌场的存在及具体位置。
其二,赌具证据。查获的赌具的物证照片能直观地展示赌具的形态等特征,扣押清单则详细记录了赌具的数量等信息,这些证据确凿地证明了赌场具备进行赌博活动的工具,是认定开设赌场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三,人员证据。参赌人员的证人证言非常关键,他们能详细讲述赌博活动的存在、规模大小以及运作的方式等,为认定开设赌场行为提供了鲜活的证据。赌场工作人员的供述也不可忽视,包括负责望风、发牌、抽水等不同角色人员的陈述,能明确他们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其四,资金证据。银行流水能够清晰地反映出赌场的资金往来情况,账本则能详细记录盈利等相关信息,通过对这些资金证据的查证,能准确了解赌场的经济活动情况,对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节和性质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