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情形下,被执行人子女的财产是受到保护的,不能被执行。因为每个人的财产权利是独立的,子女的财产并非必然与被执行人的债务相关联。例如,子女通过自身合法劳动、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应属于其个人所有,不能因为被执行人的债务问题而随意被执行。
(二)当被执行人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产时,若以此为由主张该房产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想排除执行,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这种行为可能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房产实际可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以不会认可其排除执行的主张。
(三)要是被执行人把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子女,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么债权人是有救济途径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这样一来,就可以让被执行人原本用于逃避债务而转让的财产回归到可执行的范围,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