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不需要儿女签字盖章的原因在于遗嘱主要是遗嘱人对自身财产的处置安排。只要遗嘱人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表达的是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并且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求,遗嘱就有效。例如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遗嘱,签上名字并注明日期,或者按代书遗嘱的要求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按规定签名等,这些都和儿女签字盖章没有关系。
(二)如果遗嘱涉及儿女权益,儿女可作为见证人参与遗嘱过程。这样做有助于保证遗嘱的合法公正。比如遗嘱中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中涉及儿女应得份额等情况时,儿女以见证人的身份参与其中,可在一定程度上监督遗嘱的订立过程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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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些法条表明遗嘱有效的法定形式要求并不包括儿女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