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国内的执行:
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得到承认和执行,有两种途径。
一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让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
二是外国法院可以依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向我国人民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
法律依据: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对于我国法院作出的涉外离婚判决在国内的执行:
我国法院作出的涉外离婚判决在国内执行,和普通国内离婚判决执行方式差不多。当判决生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需要执行的内容,而一方拒绝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以此来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