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有抚养权一方面对另一方未经同意要带走孩子的情况时,通常是有权拒绝的。因为抚养权意味着法律赋予了父母对子女进行监护和抚养的权利,另一方擅自带走孩子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到有抚养权一方的权利。
(二)如果另一方有合理的探视权,并且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了手续,比如严格依照事先确定的探视时间、地点等进行探视,那么有抚养权一方应当给予配合。这是保障另一方探视权的体现,也是维护家庭关系和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
(三)要是另一方的行为对孩子的安全或者健康等重大利益构成了威胁,有抚养权一方不仅有权拒绝对方带走孩子,还应当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例如,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以确保孩子处于安全的状态。
(四)在实际生活中,要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既要充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让孩子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也要维护双方作为父母的合法权利。
(五)如果双方对于孩子探视或者抚养权相关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