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先,在起草遗嘱时,要确保对财产的描述足够精确。比如提到房产,要写清楚房产的具体地址、房产证号等确切信息,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争议。对于父母使用财产的权利范围也要明确规定,像上述例子中明确不得转让、抵押等限制条件,这能防止后续可能出现的对财产处置权的争议。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必须严格遵守。如果选择自书遗嘱,遗嘱人一定要亲笔书写内容,不能打印后签字,并且要亲自签名,注明准确的年、月、日。要是采用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等形式,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选择也有要求,见证人不能是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
(三)为了保险起见,可以考虑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在证明力上相对较高,能更好地保障遗嘱的有效性以及父母按照遗嘱享有的财产使用权益。经过公证的遗嘱,在遗嘱内容的合法性、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都能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保证遗嘱能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执行,从而保障父母对财产的使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