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对方协商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自身确实没有抚养能力,首先可以尝试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诚恳地向对方说明自己目前的经济、身体或者其他方面存在的困难,使得对方了解到继续由自己抚养孩子可能会面临的实际问题。若对方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变更抚养方式,比如由对方直接抚养孩子,自己定期探视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或者协商由对方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例如在经济支出、日常照顾等方面加大投入。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是与对方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做出决定。比如会考量双方的经济状况,看哪一方有更稳定、充足的收入来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还会关注双方的生活环境,包括居住条件是否安全、舒适,周边是否有适合孩子成长的教育、娱乐设施等。此外,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且具备表达意愿的能力)也会是法院考虑的因素之一。
(三)寻求亲属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帮助
一方面,可以寻求亲属的支持。像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如果他们有能力且愿意,可以让他们承担部分抚养义务,例如帮忙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接送孩子上学等。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寻求帮助,比如向当地的民政部门了解相关救助政策,若符合条件,可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以此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