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营运车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事故前三月平均营运收入或受诉法院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可选,需有营运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有异议可协商或诉讼。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营运车辆的误工费,其目的是弥补车辆因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营运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以事故前三个月的平均营运收入为依据,是因为这能较为准确地反映车辆在正常营运状态下的收入水平。若无法提供前三个月的平均收入证据,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也是一种合理的替代方式,确保赔偿的公平性。同时,必须提供营运证、行驶证、运输合同等营运证明材料,这些是确定营运车辆实际营运情况的重要依据,只有真实有效的材料才能支持索赔请求。如果保险公司对赔付标准有异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决,以保障营运车主的合法权益。咨询引导:若您有关于营运车误工费赔付标准的相关问题,或在索赔过程中遇到困难,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