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上述描述存在的错误纠正:合伙开店中的合伙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财产的行为,一般不构成贪污罪,而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普通合伙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二)如果遇到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
1. 收集证据:尽可能收集能够证明合伙人存在侵占合伙财产行为的相关证据,比如财务账目、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2. 尝试协商解决:可以先与该合伙人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返还侵占的财产,若其愿意改正并返还,可考虑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让其处理。
3. 寻求法律帮助:若协商无果,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该合伙人返还侵占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