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时,要确保提交的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是充分且有效的。这些材料可以是能够证明房屋真实归属的合同、协议,或者是能够反映房屋真实建造情况、使用情况等方面的证据,例如原始的建房审批文件、购买房屋时的原始凭证等。这一步骤是基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且当事人应当如实、准确地提供相关材料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
(二)当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时,及时申请异议登记很关键。在这15日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必须尽快准备好起诉的相关事宜,因为一旦超过15日没有起诉,异议登记就会失效。这一规定是为了在保护申请人权益的同时,也防止异议登记被滥用而影响正常的房屋交易秩序。依据《民法典》中物权篇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如果因为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权利人向登记机构请求损害赔偿时,要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登记错误直接导致的。例如,因为登记错误导致房屋被错误处分,权利人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就需要提供关于房屋价值、交易情况等方面的证据。登记机构在赔偿后有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的权利,这体现了责任的合理分担原则,也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