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分析,在我国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若要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比如赠予他人,应当取得妻子的同意。如果未经妻子同意就把财产赠予小三,这种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权利这么做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二)当这种赠予行为对妻子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时,妻子是有权利采取法律措施的。妻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丈夫赠予小三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且,妻子还能要求小三把受赠的财产返还回来。
(三)对于公证方面,公证机关在进行公证时,有责任查明财产的真实性质以及赠予人是否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等情况。如果公证机关没有尽到这个查明责任,就对丈夫赠予小三财产进行了公证,这样的公证也是不能让这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侵犯他人权益的赠予行为变得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