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父亲想要行使探望权,首先应该尝试与另一方进行友好协商。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孩子的生活学习日程等因素,共同商讨一个合适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安排。例如,每周周末探望一天,或者每月固定的某几天进行探望,或者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安排较长时间的相处等。
(二)如果协商过程中遇到困难,另一方不配合或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父亲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以往的沟通记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父母双方的生活状况等,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探望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