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存在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对其予以照顾。比如老人年迈体弱且无劳动能力,一直依靠被继承人生活,那在分配遗产时,就要多分给老人一些份额。
(二)如果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分配遗产时就可以多分。例如一直照顾生病的被继承人的配偶,相比其他继承人就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比如有子女有经济能力和照顾条件,但却对老人不管不顾,那在分配遗产时,他就可能分不到或者只能分到很少的份额。
(四)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比如几个子女和配偶商量好,按照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来分配遗产,这种情况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