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正常的法定继承情况下,私生子(非婚生子女)与原配孩子(婚生子女)确实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意味着在没有遗嘱或者其他特殊安排时,他们在继承父母遗产时的地位是一样的,继承份额一般也应当均等。例如,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在没有其他特殊因素的情况下,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会平均分配这些遗产。
(二)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遗产的分配方式,那么就需要按照遗嘱来执行。比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写明将房产留给婚生子女,存款留给非婚生子女,那么就应当按照这样的安排进行遗产分配。
(三)当存在某些特殊情况时,遗产分配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有的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就可以对其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