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婆婆并没有带娃的义务。抚养孩子这一责任,主要是由父母来承担的,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重要义务。婆婆并非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主体,所以她不存在法定的带娃责任。然而,倘若婆婆自愿主动地帮忙带娃,这就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了,双方可以依据亲情等因素进行友好的协商和妥善的安排。在带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纠纷,例如婆婆与儿媳在育儿理念等方面产生了矛盾,那么应该尽量通过沟通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倘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但前提是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婆婆的行为并非是法定义务。总之,抚养子女是父母的首要责任,婆婆的帮忙带娃行为是基于自愿和道德的,在出现问题时应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