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联系第三方定损机构或维修厂定损的好处是可以及时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方便后续维修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在车辆定损中,车主与第三方定损机构或维修厂存在类似承揽合同关系,应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等。
2、不走保险自行定损后理赔可能面临困难,如保险公司不认可结果。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说明车主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可能影响理赔。
3、车辆事故中负有责任自行承担损失会增加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若自行承担损失,需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