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事故车辆因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扣押保管的情况:
在责任认定前,事故各方需按照责任比例共同承担保管费用。这是因为在责任尚未明确时,各方都可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共同承担保管费用较为合理。
在责任认定后,保管费用则由责任方承担。因为此时事故责任已经明确,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符合公平和责任自负的原则。
(二)对于因车辆维修而产生保管费用的情况:
如果车辆所有人与维修方有保管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因为双方的约定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若双方没有保管约定,一般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保管费用。这是基于车辆所有人对自己车辆负有管理责任的考虑。但如果维修方存在过错,比如因为维修方的疏忽导致车辆保管时间延长等情况,那么保管费用就不应由车辆所有人独自承担,维修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确定事故车辆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时,要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保管的原因以及相关约定等因素,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确定由谁支付保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车辆维修保管的情况中,如果维修方存在过错导致保管时间延长等,就属于履行维修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保管费用。